湖州市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承諾單位/個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生產經營場地: 一、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根據《湖州市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規定,現就行政審批事項的許可告知如下: (一)辦理的事項 1、事項名稱: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延續) 2、應當提交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3、涉及的證明: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即資金流水賬單) (二)設定證明的依據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證明的內容(以承諾方式替代) 根據企業收購要求承諾在開戶銀行中有足夠的資金用于及時支付售糧款。 (四)對承諾替代證明的法律監督 按照《湖州市開展政務服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規定,有關許可證頒發后,本行政機關將依法進行執法檢查,對經核查不符合或者未達到相關條件、標準和要求的,本行政機關將依法撤銷有關行政審批,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五)虛假承諾的責任(根據各部門辦事事項進行調整) 依法撤銷相關審批或決定,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責任和其他責任,對于性質嚴重并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并上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在二年之內不得再次適用告知承諾制。 對虛假承諾失信行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六)行政管理要求 依法開展糧食收購經濟活動,全面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若有被舉報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的情況,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二、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就信用承諾替代的證明材料,現作出如下承諾: (一)本申請人對本辦事事項告知的內容已經知曉和理解,承諾已經具備或達到被告知的辦事事項辦理所需的條件、標準和要求,承諾履行上述被告知的義務。 (二)本申請人承諾在辦理辦事事項過程中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的規定,主動接受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核查檢查和監督管理。 (三)所填寫的信息真實、準確,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均真實、合法、有效;對證明事項承諾如下: 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要求,本單位(個人)同意將以上承諾在信用湖州網站公示,若違背以上承諾,依據相關規定記入企業(個人)信用檔案;性質嚴重的,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和責任,并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四)以上承諾是本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本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 申請人: 審批服務部門(單位):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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